中尼两国是山水相连的友好邻邦,友好交往历史源远流长。中尼两国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一直进行着卓有成效的合作,取得了令人满意的成果。中尼两国的经贸合作也呈现良好发展势头,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初为数不多的经贸合作跃升为目前尼泊尔双边合作的第二位。
一、双边经贸概述
2002/03财年(2002年7月至2003年7月)尼对华贸易总额130.9亿卢比(约合1.75亿美元),比上财年增长6.4%,约占尼进出口总额的7.5%。其中对中国的出口额17.2亿卢比(约合0.23亿美元),增长55.8%,占出口总额的3.5%;进口额113.7亿卢比(约合1.52亿美元),增长1.5%,占进口比重的9.1%(尼方统计数,比我方统计数大)。
我国从尼泊尔进口的主要商品是:粮食、白糖、植物油、香、铜制品、各种毛料等;出口商品主要包括化肥、羊绒纱、生丝、家用电器、通讯设备、箱包服装以及农副产品如大蒜、油菜籽等。
我国在尼泊尔运营或准备运营的投资企业已达26家,仅2003年就新增了8家投资企业,累计投资额3000多万美元,其中投资额最大的是尼泊尔上莫迪水电站项目。该项目总投资2700万美元,由中地海外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广西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共同投资以BOT形式建设。这也是我国营公司在尼泊尔的第一个投资项目。
二、尼泊尔贸易管理制度
(一)贸易管理体制
1、尼泊尔政府的基本贸易政策
弱化国有企业力度并对其私有化,扩大私营企业在贸易中的作用;吸引外资,开发新产品,提高传统产品的质量和产量;实行贸易自由化,鼓励工贸结合,促进出口。同时提高产量来满足国内需求;注重开发边远地区,促进产品多样化;促进出口创汇,改进收支平衡,通过进口满足国内需求。
2、贸易管理法律体系
尼泊尔目前主要仍执行1992年颁布的贸易政策,主要法律法规包括:
(1)Export & Import(Control) Act 1956 《进出口管理法(1956年)》
(2)Trade Policy 1992(贸易政策(1992年))
(二)外贸管理的实现手段:
1、进出口商品许可证管理
尼政府1992年颁布的贸易政策法规中,规定了禁止进出口的商品目录及部分限量出口的商品目录,并对限量出口的商品实行许可证管理。具体品种根据市场的供需情况,由政府不定期地在“政府公报”上公布。
目前,禁止出口的商品有:有考古及宗教价值的文物;野生动物;毒品;金属及珠宝;军火及原料;皮革;原木及木料等。禁止中国出口到尼泊尔的商品再转口到印度。
限制出口的商品有:大米;玉米;小麦;绿豆;小扁豆;豌豆;芥末;油菜籽;超过100公斤的生丝(没有信用证的)等。
禁止进口的商品有:毒品;60度以上的酒精饮料;军火(除非有政府的许可证);通讯设备(除非有政府的许可证);金属及珠宝;牛肉及其制品等。
2、关税管理
为鼓励出口,尼政府规定出口商品除交纳0.5%的服务费外,免交关税;对生产环节的一切税赋,出口时予以退还;对进料加工复出口的产品,免除原材料进口环节一切税收。
在进口环节,尼海关目前主要征收五种税费:基本关税、平衡税(或称调节税)、特别收费(或称安全费)、地方发展税及增值税。
其中基本关税是尼泊尔海关税则表中规定的税率,在尼今年9月加入WTO后,平均税率已降至11%;特别收费、地方发展税、增值税在新财年未有变化,仍旧分别是5%、1.5%和10%;而平衡税则是尼泊尔贸易保护的一种主要手段。它是由尼海关根据进口商品与本地同类商品的差价而确定的,税率不固定,人为因素太大。
3、银行管理
出口商外汇收入的35%按官方汇率卖给政府,65%可以按照市场汇率出售给商业银行;并且出口商的出口创汇收入全部免除所得税;
进口用汇只能从商业银行借贷,利息较高且需要抵押。
4、原产地证管理:
尼政府规定的原产地证有三种:
(1)对印度出口的原产地证---用于尼印两国贸易零关税;
(2)对南亚各国出口的原产地证---适用于南亚合作联盟成员间的贸易普惠;
(3)其它国家出口的原产地证----用于证明其原产地,以取得发达国家对其优惠关税。
(三)尼目前依然存在的进口贸易壁垒:
今年9月加入WTO后,尼政府为履行入世后应尽的义务,正积极准备对现有相关法令进行修订和补充,但还需获得尼国会的正式批准才能生效。在贸易自由化进程的同时,尼方仍旧有一些贸易壁垒值得我们高度关注:
1、海关调节税提高。尼泊尔加入WTO后,为履行市场准入方面的承诺,在新财年调低了部分产品的进口关税,但又相应地将海关调节税从原来的5%调至32%(部分产品),变相提高了关税;
2、海关估价制度存在弊端。中国对尼出口贸易有将近一半通过西藏陆运口岸。尽管双边海关已建立定期会晤机制,并将估价方面的合作列入主要议题,但由于从樟木口岸进大于出,尼方为抑制进口,增加税收收入,常常比照发达国家商品价格对我国商品进行估价,导致征税基价抬高,给中国价廉物美的商品进入尼市场造成一定的障碍。近期尼一些进口商协会在樟木口岸组织的大规模罢工活动,主要原因之一也是由于尼方海关估价制度的不规范与随意性。
3、认证问题。由于中尼双方未签署正式的检验检疫协议,尼方政府往往不认可中国有关机构出具的检验检疫报告。目前,越来越多来自中国生产的交通运输车辆及部件、家用电器等机电产品进入尼市场,尼海关对我国制造厂商提供的各类检验报告提出质疑。尽管我经商处积极协调此事,并为国内一些权威质检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提供认证服务,但对尼进口商近来提出的很多要求仍无法满足:比如要求对各类中方协会、企业文件逐一盖章认证,甚至要求对进口价格进行认证等。
三、尼泊尔投资管理制度
(一)尼泊尔目前吸引外资的基本政策
1、外国直接投资和资金撤出手续简化和透明。
2、继续执行开放的市场竞争经济,积极吸引外资。
3、鼓励具有竞争优势的外资投资服务业。
4、维护投资和投资回报的安全环境。
5、加强“一个窗口委员会”,为工业发展提供基础设施。
6、政府部门要为工业所需的技术和工艺的引进提供方便,不得设置障碍。
(二)尼泊尔目前仍执行的吸引外资的法律法规
尼泊尔涉及外国投资的法规政策主要包括《外国投资及单一窗口政策法案》、《外国投资及技术转让法》、《工业公司法》、《涉外雇佣法》、《财政法》、《移民条例》等,其中与投资最具直接关系的是前两项法案。
1、投资及单一窗口政策法案
所谓窗口政策,既是为了有效地对外国投资或技术转让进行审批,协调各机构的职责,指定工业部下属机构工业局为窗口服务执行机构,并发挥工业促进理事会的作用。专门成立了窗口委员会,向外国投资工业提供注册、征地、水电等基础设施服务。该委员会由工业局局长负责,成员包括工业部、财政部、海关、商业局等机构的官员。
2、外国投资及技术转让法
根据该法,尼泊尔所有工业都允许技术转让,包括家庭手工业、小型工业、中型工业和大型工业。技术转让指根据一家尼泊尔公司与外国个人、公司、法人团体(包括外国政府或国际代理公司)就下列事项达成的协议所作的任何技术转让:
(1)外国技术所有权、专有技术、公式、程序。
(2)专利权或专业技术的使用。
(3)外国拥有商标的使用。
(4)外国技术咨询、管理和市场服务的获得。
(三)允许外商合资合作或独资的领域:
1、农副业
蔬菜种植、加工,养花,装饰植物,水果种植、加工,花种、菜种生产,草药种植、加工,大豆种植、加工,茶业开发,甘蔗种植、制糖,姜种植、加工,大蒜种植、加工,牲畜业,奶制品,奶粉生产,儿童食品及营养食物,饲料,家禽基地,水产养殖,西红柿加工,油菜加工、榨油。
2、纺织业
纺织厂,羊毛衣,化纤生产,围腰布、沙丽生产,毛巾,床单,成衣,纱厂,坯布,蚕丝制品,东方丝,受织毛衣。
3、制造业
电镀行业,皮制品,鞋类,制药,陶器,书写纸,印刷纸,有机肥,生理盐水,手术棉、纱布,化肥,杀虫剂,化工行业,玻璃瓶、箱,电器,电源、电容器,水泵,自行车生产,染料粉,石灰,粉笔生产,酵母生产,麦芽生产,电子元件组装,干电池生产,淀粉、葡萄糖、果糖生产,竹藤家具,特种纸,放像机,冷扎厂,扎铝厂,肥皂,烧碱,瓶装矿泉水,糖厂,精油、树脂,手工具,专业工具、仪器,医疗工具、仪器,工业燃料,防污染工业。
4、建筑业
石刻,石料建材,砖,胶合板,水泥厂,瓷砖,地板,房屋、公寓建筑,油漆,涂料,塑料管,铝制品,塑料门窗,石板。
5、旅游业
游乐场所,宾馆,电缆车,远足及漂流设施,热气球及伞游,
6、服务业
航空运输服务,海运运输服务,保姆,地毯清洗,国内航空服务,电脑软件开发,数据输入服务,照相及现场洗印。
7、矿产资源
珠宝制造,石英开发加工,云母加工,石油开发应用,煤气开发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