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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8年纺织品第一次协议招标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年11月12日  

  根据《2008年输美纺织品第一次协议招标公告》(以下简称《招标公告》)中有关业绩核查工作的要求,招标委员会责成招标办公室对《招标公告》附件3企业业绩进行核查。11月1日,根据核查结果计算得出的各企业最高投标量公布后,部分企业对核减后的业绩仍有异议,同时招标委员会也陆续接到举报,其中涉及部分出口业绩异常的新增企业未被列入业绩核查名单等问题,现经研究决定:

  一、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11月21日为核查结果(附件1)公示异议期。在此期间,如企业对附件1的本企业业绩核查结果持有异议,可通过书面形式陈述具体意见和理由,由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后提交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商税务和外汇等管理部门对企业依法纳税情况、企业收汇核销情况、企业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真实性、企业代理费发票和被代理企业真实性等情况进行认证。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可视具体情况要求企业补交相关证明材料,小规模纳税企业须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代理企业须提供代理协议和税务部门出具的代理费发票。

  二、从本通知公布之日起至11月21日,个人和企业可对虚报业绩企业进行举报。举报应以实名形式提出,以个人名义举报须提供举报人姓名、具体联系方式(固定电话和手机)、身份证复印件,举报材料须由举报人签字;以公司名义举报须提供公司名称、联系方式(固定电话、手机、公司地址)、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举报材料,招标委员会不予受理。举报材料可以传真形式发送至招标办公室(010-67719297)。招标办公室将对举报材料及举报人信息保密。

  三、对全国各地区2007年1月-7月相关类别对设限地区和非设限地区出口总金额大于等于50万美元的新增企业(除《招标公告》中已被列入核查名单企业)和被举报企业进行业绩核查,核查名单见附件2。

  四、被列入附件2的企业须在11月30日前向招标办公室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详见《招标公告》第五项规定),核定后的业绩将于审核工作结束后予以公布。

  五、被核查企业(包括《招标公告》附件3和本通知附件2企业)均暂不参加投标,相关类别可投标量将予以保留;已参加投标的被举报企业,其已投标数量将暂时冻结。如核查确认企业业绩真实,即可获得相应数量;如企业未通过核查,则取消其相应数量,同时企业已汇到账的中标保证金将由招标办公室如数退还。

  六、其他具备投标资格企业可按要求在11月13日-15日进行投标,并按时将全额投标保证金汇到指定账户。投标企业及最高可投标量名单见附件3。

  七、企业须保证材料完全真实,如发现材料虚假,招标委员会将取消其所有类别招标和业绩分配资格;如发现企业有恶意破坏招标工作行为,将取消其投标资格。

  附件:1. 业绩核查结果
     2. 新增核查企业名单
     3. 具备投标资格企业名单及最高可投标量   
     

 

商务部纺织品出口招标委员会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九日

编辑: 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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